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演变——产品形态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4-03-03
 2007年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持20%以上的高速增长,在农业生产中的“稳压器”和“防火墙”作用凸显。但要看到,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形态仍以物化成本保险为主,保障水平不高。2018年开始试点并扩大到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完全成本保险,尽管有力提升了三大主粮作物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但并没有改变物化成本保险的产品设计理念,保额的提高意味着财政补贴压力的同比例增加,增大

  2007年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持20%以上的高速增长,在农业生产中的“稳压器”和“防火墙”作用凸显。但要看到,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形态仍以物化成本保险为主,保障水平不高。2018年开始试点并扩大到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完全成本保险,尽管有力提升了三大主粮作物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但并没有改变物化成本保险的产品设计理念,保额的提高意味着财政补贴压力的同比例增加,增大了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补贴压力。因此,在当前财政收支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完全成本保险是否应该作为主流险种推广至其他非主粮农产品?未来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升级创新的方向和主流产品形态问题应该是什么?成为摆在学界和业界面临的重要命题。

  笔者认为,要回答上述问题,要坚持从大历史观出发,弄清楚我国从民国探索农业保险开始最终选择实施物化成本保险的缘由及其背后的逻辑。基于此,本文首先对成本保险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理论辨析,然后梳理了民国时期至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在不同时期的产品形态,探讨了我国农业保险产品演变背后的逻辑,最后提出了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可能的创新发展方向。边际贡献有二:一是已有研究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的研究集中在保险制度或保险政策方面,对不同时期农业保险产品形态的研究较为少见;二是目前学界针对成本保险的研究文献不够充分,本文对成本保险概念和特征的进行了分析。

  成本保险是以种养两业生产投入作为确定保险保额的基础,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农产品产量损失或牲畜死亡进行赔偿,以补偿其成本损失的一种保险。和全球主流的产量保险一样,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都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作物单产损失,不同的是成本保险的保额是根据被保险标的物质投入成本进行确定,而产量保险保额是根据约定产量水平和某一固定价格的乘积进行确定的,背后体现出了两种保险产品形态在产品设计理念上的不同。

  成本保险的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贯彻“低保障、广覆盖”的发展理念,根据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二是产品设计理念是保成本,根据灾害发生时农作物或畜产品的生长阶段来估算投入成本并据此进行保险赔付,分阶段赔付设计是这一理念的最好体现。现在完全成本保险虽然保额较物化成本保险大幅提升,但设计理念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根据灾害发生所处阶段来估算投入成本,进而确定保险赔付额。因此,完全成本保险仍可归为成本保险范畴。

  1933年,安徽和县乌江耕牛会是我国最早的农业保险试验,但当时农户并不是根据耕牛价值按比例收取的保险费,而是缴纳固定数额的保证金,严格意义上讲不是规范的保险行为。30年代后期,国民政府的农业机构和银行陆续开始了农业保险的积极尝试。这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开始仿照西方经验来承保理赔。一是按照畜牧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保险金额。确定保额的基础有两个,分别是牲畜的市场价值和民主评定价值。普通牲畜的保额按其实际价值的四至六成确定,种畜按其实际价值的五成确定;二是扣除残值后按全部或部分差额进行保险赔偿,分为全盘计算法(保险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扣除牲畜残值后的差值)和折扣计算法(保险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扣除牲畜残值后乘以折扣比例)。

  当时的农作物保险尚处于试办阶段,发展不够成熟,存在保产量和保成本两种理论模式。按照生产周期的不同,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两类。前者是主体,以各种农作物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收获量价值和生产费用(成本)损失为承保责任,采取两种承保理赔方式。一是保产量,即以亩为单位按平均产量的五至七成结合国家收购价确定保险金额,最后直接根据减收量确定赔付金额。二是保产值,即以亩平均产量为标准结合国家收购价换算成产值作为保险金额,根据分阶段赔付系数和实际损失率进行赔付;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指农作物从开始收割(采摘)时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这一段期间的保险,是一种短期责任保险。同时,根据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台的《牲畜保险办法》,牲畜保险继续采用价值保险的产品形态开展业务,只是保险赔付方法发生了一些改变,赔偿金额从原来先从保额扣除残值后再计提折扣成数,改为先用保额计提折扣成数再扣除残值,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

  这一时期,养殖业保险仍然坚持与市价挂钩的理赔原则,但是农作物保险的主流产品形态发生了变化,重心由产量保险逐渐转变为成本保险。当时农作物保险主要有三种理赔方式。一是定额承保,逐日确定最高赔付额。当投保农户遇到灾情,农作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每日最高赔付数额表》规定确定当日赔付标准赔付,赔付金额视受灾程度而定。二是定额承保,分阶段确定最高赔付比例。这种赔付模式和我国现行的成本保险经营模式是类似的,即农作物遭灾受损后,根据生长阶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赔付系数进而计赔。三是定额承保,限额赔付。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签约对象一般是政府有关部门,在签约时就规定了最高赔付限额,在最高赔付限额内按照作物品种分档次确定最高赔付比例。

  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产品并不是一开始就采用了分阶段赔付的成本保险,而是经历了保价值、保产量以及保成本的阶段。之所以在新世纪后我国采用了统一的分阶段赔付的成本保险这一产品形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保险公司解决农业保险高赔付、高亏损问题的自然选择。我国早期农业保险一直采用商业化模式经营,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亏本经营。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界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认为农业保险应有特殊的经营方法。时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部副总经理叶奕德明确提出“种植业保险采用保成本的办法比较简单且更容易推行”。“保成本,赔成本,联系产量,又不同产量挂钩”成为农作物保险的经营理念。在这一新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农作物保险开始走成本保险的道路,经过几年的探索发展,1994年至2002年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维持在90%左右,相较于1986年156%的峰值,下降幅度为42.3%。

  二是政府在比较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后根据当时财政实力进行的客观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强调用经济手段解决问题。20世纪80年代,财政部农财司认为农村救济工作一味依靠财政补贴是弊多利少,会导致国家财政压力过大,将抗灾救济和保险相结合的经济补偿制度更为科学。1984年国务院151号文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务。财政部农财司针对农作物保险提出了“保证农民简单再生产,低保额,低保费”的观点。鉴于当时的财政能力以及避免保费补贴可能带来的财政压力,政府也有意引导并于2007年明确提出开展物化成本保险。选择成本保险开展保费补贴工作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低保额的成本保险可基本满足农户的意愿需求,而且可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压力控制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区间;二是保险经营机构对农作物保险选择了成本保险的产品形态,业务发展相对成熟,已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群众基础。此外,牲畜保险尽管自民国时期起便一直采用价值保险的形式开展业务,但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继续按照上涨的牲畜价值确定保额,政府担心财政补贴压力会很大,且种养两业采用不同的产品形态也不利于政府统一监管,故畜牧保险也采用了成本保险模式。

  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农业生产格局正在发生剧烈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社会化服务组织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兴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风险保障的需求越发强烈,不满足于仅保障基本物化成本和保产量,农业保险产品升级换代的任务迫在眉睫。

  我们认为,(1)从“物化成本”到“完全成本”的转型值得肯定,但转型升级不能停留在保险金额的提高上,在产品设计理念和条款规定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和提升空间;(2)从“保成本”全面转向“保收入”的条件并不成熟。既有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不成熟的原因,也有农业统计数据质量不高且存在滞后性的原因,还有面临更复杂的监管规则、更精确的定价和风险分析挑战的制约;(3)保产量依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保险保障的重点。

  具体的农业保险产品应该是三种形态并存。一是继续保有物化成本保险,以满足小农户等群体的风险保障需求。二是优化完善完全成本保险,研究取消或优化“分阶段赔付”的规定,并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慎重或有选择地向地方特色农产品推广,以降低财政补贴压力。三是建议在中国选择地方特色农产品开展“产量保险”试点,增加不同的保障水平比例,给予投保农户更多的选择权,以适用不同农业生产者的风险保障需求。